关于评选2014届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03-10浏览次数:702

各学院:

 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,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,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,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(沪教委学〔2014〕12号)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决定开展评选2014届秋季毕业班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
一、评选对象和比例

   各学院2014年秋季毕业班应届本科、专科(含高职)毕业生为评选对象。

   各学院严格按照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%,专科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%进行评选,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,学院推荐名额不得超过分配数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1.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
2.遵纪守法、品德优秀;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;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3.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,学习勤奋、成绩优异;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。

4.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赴西部、边远、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。

5.原则上应同时满足(1)、(2)所列条件,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,成绩显著,作出突出贡献。

(1)校级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荣誉称号2次以上;

(2)校二等以上“优秀学生奖学金”1次以上。

6.体育通过国家体锻标准。

7.充分发扬模范带头作用,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。

8.金沙总站官网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推荐的方式进行。

三、学生申请提交的材料

学生申请需提交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,每人一式两份,登记表正反打印后填写,须以第三人称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,字迹清楚,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,交至学生办公室年级辅导员。学生自愿申请截止时间3月18日中午12:00之前,逾期将不再受理。学院将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按照评选条件,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,确定相关推荐名单,并进行3天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,上报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就业办”)审定。


附件下载: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.pdf



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

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